孫文語錄(三十五)

· 孫文語錄

孫文語錄:「凡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質者,劃歸中央;有因地制宜性質者,劃歸地方;不偏於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」。(《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》,民國13年1月31日)

心得:孫中山主張「均權制度」,卽對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劃分之標準,不是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為對象,而是以事權之性質為對象。例如軍事、外交,宜統一不宜分歧,此權是宜屬於中央的;教育、衞生,隨地方情況而異,此權屬於地方的。同樣是軍事,國防固宜屬於中央;但是警備隊的設施,不是中央所需代勞的,就可以屬於地方。同樣是教育事業,濱海之區宜側重水產,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,這是宜給予地方有措置的自由;但是學制和義務教育的年限,中央不能不為劃一範圍,因此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。可見同一事業,猶應視其性質及層次於某程度以上屬之中央,某程度以下屬於地方。

我國現行憲法,已將孫中山主張的「均權制度」明確規定於憲法第十章「中央與地方之權限」各條文中。